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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公益性社团
作者:左林 发布时间:2007-01-19 来源:新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通知中称,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过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只有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几十家公益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才可享受全部免税,现在这一范围扩大至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在1月10日举行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暨表彰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捐赠准予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范围能够继续扩大。一旦决定捐赠,税收激励将对企业捐赠数额的多少发挥较大影响。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据了解,2006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接受社会捐赠善款35亿元,连同慈善组织所募款项和民间互动性捐助,全国内地去年的捐款总额在1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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