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国消除“世界垃圾场”的强制性长效性机制。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
了《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 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简称《巴塞尔公
约》),1992年5月正式生效,已有近百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
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
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
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我国虽然批准了《巴塞尔公
约》,但相关国内配套性法律主要是2004年12月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控制外国向我国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
规定则比较简略,如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
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
法律,远远不能满足控制我国“世界垃圾场”的现实需求,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适时调整有关废物进口管理名
录,并且根据进口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遏制垃圾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