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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作者:王名 贾西津 发布时间:2006-11-08 来源:清华大学NGO研究所
我国目前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但事实上,尽管年检工作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成千上万个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有限的管理人员很难通过年检真正达到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这样做不仅操作成本很高,而且假借公益名义谋取私利的组织往往并不能被发现,因为仅凭年检报表是不足以判断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对之实行监督的。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前者指任何一个社会公众对有关数据、信息,包括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有权随时索要、查询、置疑并得以答复;后者指每个非营利组织要将上述重要信息定期在简报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需要公布信息的信息程度和具体要求一般依据组织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规模越大的组织其需要公开的数据越多、越要求完善。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如利润计算、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因而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
5.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23]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我国1999年国务院开始在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24]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采购法规定了政府[25]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原则,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6种政府采购方式,并指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的方式,应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但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尚未被纳入采购的对象。因而,在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实行中,有必要认识到非营利组织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面向对象,政府采购需要认真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开展。
6.出台有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除了需要建设一个良好法律环境外,还需要解决其人事体制的接轨问题。非营利组织难以留住人才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在于工资待遇的差距,更重要的在于人事制度上的不规范。由于非营利组织在编制问题上缺乏与其他部门的衔接,非营利组织的专职就业人员在户口、档案管理、人事流动、职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困难,都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解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非营利组织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非营利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定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标准等。
总之,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营养不良的起步阶段,尤其是构建有效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但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大趋势已经不容改变,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迫切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用良好的制度条件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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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年英国OXFAM 的诞生,被视为非营利组织出现的标志。参见若江晋等,2001,p.33—34.
[2]参见齐炳文,2000,第30页。
[3]重富真一,2001,第17—19页。
[4]康晓光,2001,第2页。
[5]这两类组织的法律依据为:1998年l0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6]单位依据职能不同有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区别。
[7]这种观点并未见诸公开著述,而是在半学术的沙龙里展开讨论的话题。有学者据此认为中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不是100万家,而是300万家以上。
[8]民政部200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news/news2002032501.html
[9]例如:近年来温州和上海先后出台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河南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
[10]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
[11]即对非营利组织按照其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级别,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
[12]即为了避免非营利组织之间开展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组织的原则。
[13]彼得。德鲁克,1994,p.3—2l.
[14]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登记、年检、监督等3项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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