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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定义、发展与政策建议
作者:王名 贾西津 发布时间:2006-11-08 来源:清华大学NGO研究所
[1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有审查、指导活动、年检初审、协同监督等5项管理职责。
[1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7]对NGO 的规定主要在501C条款下。
[18]见阿德勒,2002,p.1.
[19]见王思斌(待出版),p.1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只规定了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200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了一些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捐赠物资免进口税。
[21]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执法部门——即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23]Salamon(1999),1999.p.27—33.
[24]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25]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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